《泰顺县政协委员退出机制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协八届十九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完善县政协委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泰顺县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委员的辞职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职务:
1.因工作等原因调离泰顺行政区域的;
2.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不再具有界别代表性的;
3.取得外国国籍的;
4.委员一届任期中,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5.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2次或请假3次的;
6.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7.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8.本人要求辞职的。
第二条 委员的免职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委员职务:
1.委员个人言行严重影响县政协形象的;
2.利用委员身份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
3.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符合辞职规定未能及时辞职的。
第三条 委员资格的撤销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
2.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影响稳定、团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决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委员的辞职、免职、撤销资格程序
(一)辞职程序:
1.委员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县委统战部会同县委组织部、县政协提案与委员工委提出书面建议;
3.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4.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二)免职、撤销资格程序:
1.县委统战部会同县委组织部、县政协提案与委员工委提出书面建议;
2.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3.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凡是被免去或撤销委员职务的,不宜担任下一届政协委员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