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九届泰顺县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政协泰顺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政协第九届泰顺县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
政协第九届泰顺县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是为县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参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内容
第一条 为县政协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第二条 为政协提案、建议及反映的社情民意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条 为县政协委员解答法律问题,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协委员的维权工作。
第四条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扩大县政协和县政协委员的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 办理县政协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人员组成
第六条 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律师和法律工作的县政协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历届政协委员中的律师、法学专家或知名人士参加。
第七条 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
第八条 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期与县政协的届期同步,可连聘连任。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选聘、解聘,由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提请主席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三、工作方式
第九条 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与县政协机关之间的日常联络由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县政协各委办、政协委员如需法律服务,可直接与法律咨询委员会联系,也可通过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联系。
第十条 县政协要重视和支持法律咨询委员会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为法律咨询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要做好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要保守在从事政协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协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既要接受县政协的工作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为县政协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县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